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这是国内拍卖界的一个基本常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然而《成交确认书》的由来却鲜为人知。
过去几年里,从来没听说过外国拍卖公司有签订《成交确认书》之说,也没见过相关资料。所以一直思索这份在拍卖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文件是不是我们自己发明的?后来和几个经常出入国际著名拍卖公司的朋友闲聊,证实了《成交确认书》确实是我们中国拍卖人的创新。进一步查证,发现国内早于1988年5月的拍卖活动,也没有出现过《成交确认书》。那么可以确定,《成交确认书》的发明权在中国,而且本人也有幸参与了这项“发明”。
1987年,北京市贸易信托公司开始筹备成立北京拍卖市场,公司决定由顾问赵增甫、副总经理宋根全和我三人开展前期调研和筹备工作。
经一番调研后,开始坐下来起草《北京市拍卖市场章程》,首当其冲遇到了一个问题:拍卖活动中,是以一槌定音,宣告交易成功为特点,然而这要全凭一诺千金的信用为保证,并没有一纸文书作证明,万一某方反悔,争讼无据。因此引起一番争论,还是会计出身的赵增甫老先生经验丰富,立即联想到零售商业的《售货凭证》(小票)和批发业务的《购销合同》。出于适应拍卖场上的快节奏,《购销合同》式的文件显然不适用,而零售业的《售货凭证》则是可以借鉴的。众所周知,以前在商场买东西,不像现在顾客要到款台交款,而是柜台交易,钱货两清,并且由售货员给顾客开具一张《售货凭证》。赵老先生嘱我们搜集来本公司和其他大商场的《售货凭证》进行比较、筛选。
《成交确认书》
比较中发现,各种版本的《售货凭证》均有两处不适用拍卖,第一是:没有买受人签字栏,这只能证明,货是从某家商场售出的而不能证明是谁买的;第二是:《售货凭证》中只有商品名称栏,而没有货号,在当时,计划经济色彩还非常浓厚,商品一般都有统一定价,作为零售商业,这种凭证已经足够了,然而拍卖确不同,同一场拍卖会上,两件同样的商品(标的)由于商品质量,竞买者个人爱好和拍卖顺序等差异,可能拍出两种不同的价格,因此,付错了货,发生争议怎么办?赵老先生亲自动手做了几种样式,最根本的改动是增加了“买受人签字栏”、设计了“标的序号栏”和竞买人的“竞买序号栏”。形成了特有的《拍卖成交凭证》。
在讨论这张凭证时,新的问题又来了,拍卖的特点是以落槌宣告成交。而如果把这个单子叫“凭证”,则表示这张单子的签署后方体现交易完成。从而否定了落槌成交的原则,大家认为名称不妥,有人提出叫“凭单”、叫“提货单”、叫“发票”,这些名称都不足以体现拍卖的特点。几经讨论,有人提出叫“确认书”为好,以表示此凭证的签署是对落槌成交的一种书面肯定和确认。这个提法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此后,又经公司总经理刘存田、副总经理刘俊年、业务科长赵勋、办公室主任董汉儒、财务科长许全麟等几位领导和专业人士的修订和补充,一式四联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出炉了(一联为买受人持有的收据、一联为交款凭证、一联为提货单据、一联为拍卖公司的存根)。
在《北京市拍卖市场章程(试行草案)》(1988年4月)第十五条第四款中,有了这样的规定:“无论哪种拍卖方式,其实质都是自由投价,价高者得。一经拍板,成交行为即告确立,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反悔,并即场与投买方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
随着这部《章程》的传播,特别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贸部向全国转发后,当时和以后成立的拍卖公司,大多采用了《成交确认书》的形式,进而《成交确认书》一词在各级政府有关拍卖的文件中频频出现,最终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法》第五十二条写道“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左为赵增甫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首创当属我们中国拍卖人对世界拍卖行业的一大贡献,而第一设计人当属赵增甫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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